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文件
(长师院教〔2023〕18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启动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教学院: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渝教高函〔2023〕2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现启动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具体工作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23〕3号)执行。请各相关教学院严格落实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
一、参与范围
本次总结工作面向全市高等学校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我校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如下:
重庆市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名单
序号 | 学校名称 | 中心名称 | 中心类别(代码) |
1 | 长江师范学院 | 教师教育实训中心 | 文科综合类(32) |
2 | 长江师范学院 | 长江师范学院艺术教育实验教学中心 | 艺术类(29) |
3 | 长江师范学院 | 长江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 生物类(3) |
4 | 长江师范学院 | 长江师范学院电子信息技术实验教学中心 | 电子、电气信息类(4) |
二、工作流程
(一)提交材料阶段
各相关教学院于5月20日前将阶段性总结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1)报教务处实践教学与实验室建设管理科(邮箱:981790364@qq.com),用于学校分配账号。各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于6月15日前登录管理系统【重庆高校虚拟仿真实验(实训)教学项目共享平台:vsp.cqooc.com】,在提交完成2018、2019、2020、2021(本次新增)、2022(本次新增)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总结2018年以来的建设成果,填写提交《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8-2022年)》,部分数据根据历年年度报告内容自动生成。
(二)考察审核阶段
市教委将结合实际情况,遴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组,参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附件2),采取资料查阅、实地调研等方式各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考察,后续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三)整改反馈阶段
相关示范中心应及时登录管理系统查看评价意见并进行整改,于2023年9月1日前在管理系统填写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有关教学院应根据阶段性总结工作流程及工作说明,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各阶段总结工作。
(二)有关教学院要高度重视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各教学院全面、深入做好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对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进行严格把关。
四、联系方式
李文博 023-72792282
李燕红 023-72790133
长江师范学院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启动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工作的通知(长师院教〔2023〕18号).rar
教务处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