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办法(长师院教〔2023〕12号)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3-03-20浏览次数:1707


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文件


(长师院教〔2023〕12号)



长江师范学院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下简称“通选课”)作为学校本科教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完善学生知识结构、发展学生综合能力、培育学生健全品格、提高学生全面素养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全要素育人、无边界学习、高质量成长”人才培养理念的有力保证。为规范学校通选课建设和管理,保证课程课堂教学质量,指导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发展需求完成修读计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教师开设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第二章申报与入库

第三条通选课分为文学修养与艺术素养类课程(含公共艺术课程)、中华文化与历史传承类课程、自我认知与人生发展类课程、社会发展与世界视野类课程、自然科学与科技类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等六大类,并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课程教育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通选课实行申报-审核-入库制度,入库课程方能开课供学生选修。

第五条申报入库课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通识教育理念,注重学科交叉互融,具有普适性、多元性,能适应跨学院、跨专业学生选修;

(二)坚持育人导向,突出价值引领,激发学生学习内在动力;

(三)有利于启迪思路、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使学习成为养成创造性思维的过程,培育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提升思考批判、交流合作与开拓创新的能力;

(四)推进教师教学科研成果转换,结合学科前沿,让学生了解产业新特点、新业态,行业新成果、新趋势;

(五)积极引导学生研读经典文献,夯实学理之基;

(六)课程大纲、讲义、课件等教学文档完备;

(七)原则上按每 16 学时计 1 学分,一门课程一般不超过 2 学分。

第六条申报课程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思想政治立场、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二)持有教师资格证,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开过1门及以上相关课程,具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

(四)对所开课程有较深的研究,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行业经历;

(五)具备良好的课堂组织能力和使用新型教学手段的能力。

第七条通选课申报入库程序

(一)教务处每学年春期期初面向全校发布通选课申报通知,常年接受教师申报;

(二)申报教师填写《长江师范学院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表》,同时提供课程大纲、讲义、课件等完备的教学文档,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开课申请;

(三)教学单位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开新课资格、教学文档准备和教学水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申报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于每年6月、12月组织学校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课程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审核通过、准予入库的课程名单。

第三章开课与选课

第八条各教学单位每学期第16周向教务处报送拟开课课程简介、任课教师、学时学分、限选条件、限选人数、考核方式等课程信息。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报送通选课课程信息编制教学任务,编排课表开课。

第九条每学期期末组织学生选课,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及开课时间选课。通选课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且不多于 90 人,选课人数不足下限的,取消开班。选中取消开班课程的学生,可到教务处申请改选其他课程,或后续学期选修。

第十条学生选课前需提前了解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类别与学分要求,遵照学校教务处发布的选课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学生选修的线下通选课不少于3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从第二学期开始选修通选课,原则上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通选课修读任务。各教学单位应在第五学期期末核查学生通识教育选修课的学分完成情况。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各教学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单位教师为全校本科生开设已入库通选课,其中公共艺术课程等人才培养方案有硬性要求的课程,开班数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已经开设的通识课程,不得无故擅自停开。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开或缓开的,任课教师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为确保各选课时段班级数均衡,原则上由教务处统筹安排。选课开始后,原则上不再受理上课时间与上课地点的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选课结束后,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做好上课准备。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工作相关规定,按照上报的课程大纲与教学进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开展评教工作,并由教学督导对课堂教学进行不定期检查。评教满意度低、被认定存在问题的课程,须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整改后,方可参加下一学期通选课开课申报。连续2学期评教满意度低,或连续3学期不开课的通选课,自动退出通选课程库。

第十七条通选课成功开课的第1个教学周期,评教获良好及以上等级的课程,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核算课时的1.5倍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应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确有原因无法修习者,必须在选课阶段及时退选,不得随意挤占选课名额,否则将取消下一学期第一轮选课机会。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学校不组织统一补考,可重修或另修其它通选课。

第十九条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考核要求与必修课相同。学生未按要求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不予毕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                 20233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