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长师院发〔2021〕73号)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7-15浏览次数:806


长江师范学院文件


(长师院发〔2021〕73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学术机构,机关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经2021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2176


 

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管理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长江师范学院章程》《长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评定与授予、统筹协调学位管理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人,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其余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专家中产生,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任命。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在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承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成员为5-9人,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并设分委员会主任1人,由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应由二级学院各系推荐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的有关制度、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对符合要求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做出授位决定;

(三)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需专题讨论的问题和相关事项,并做出决定;

(五)做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其他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组织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三)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履行:

(一)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根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结果做出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动议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临时会议;

(五)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六)根据需要审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如下: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二)负责组织学位授予权申报及相关工作;

(三)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定期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本校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取得较为突出的业绩,并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公正廉明,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职在岗;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委员会工作;

(六)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届中若因退休、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委员缺额,应根据缺额委员的产生渠道,依本章程第三条予以增补。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因个人原因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累计3次无正当理由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学术准则,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自主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程序,审议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议题,必要时可开展调查、审阅有关档案;

(三)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投票;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依据本章程,公平公正地对相关事项做出判断;

(三)按时参加会议和其他相关活动,积极讨论相关议题;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原则上召开2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如遇特殊情况或有工作需要,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后生效。

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时,主任委员可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学士学位授位名单,由办公室将拟授位名单报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审签后生效,并在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对授位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未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议事表决等权力。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受个人或组织的书面申诉请求。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5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可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申述人如对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局结论仍不服,可逐级向学校及上级部门进一步申诉。

第十九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负责归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公告由委员会负责发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定、审议意见,应及时转达相关机构或职能部门;需要学校裁定或处理的,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参照本章程组建,自行制订其章程,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长师院发〔2018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