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师院发〔2019〕75号)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9-06-28浏览次数:669


长江师范学院文件


(长师院发〔2019〕75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校属各部门: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已在2019年第9次校长办公会上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9624


长江师范学院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办法

 

为做好我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办函〔201933)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长江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程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符合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和拟聘教学人员,其中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二、考核时间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于每年4月和10月接受考核。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专家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考核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教务处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中心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的协调、指导工作。专家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教务处,具体负责考核事宜。

(二)专家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任教学科(专业)组建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各考核小组由相关学科(专业)专家、教育教学专家35人组成,并设组长1名,具体负责相关学科(专业)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

四、考核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结果仅限用于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由说课、试讲、专家提问三个部分组成。具体授课内容由申请教师按其申请任教学科(专业)自选。

1)说课(5分钟):申请人需对选定课程及试讲内容进行教学设计陈述,包括课程目标、教学整体设计等。

2)试讲(15分钟):申请人开展试讲活动。

3)专家提问(5分钟):考核小组成员根据申请人说课和试讲内容,就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动态等方面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

考核小组结合申请人的说课、试讲及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评价并填写《长江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价表》(附件1)及《长江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登记表》(附件2)。

六、考核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其他条件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教育教学能力考核。

2.考核评定。考核小组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结论在教务处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若相关机构和个人对考核结论无异议,由办公室根据考核结论对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并完善考核登记表。

3.异议处理。若相关机构和个人对考核结论存在异议,可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办公室上报专家考核委员会。专家考核委员会进行综合评议之后提出评定意见或处理办法。

七、结果运用

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其他条件,且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合格者,可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江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评价表

2.长江师范学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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