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教务处文件
(长师院教 〔2019〕35号)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已经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细化《长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籍异动相关工作办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校内学籍异动的类型及办理要件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管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条件:录取当年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其表现行为及后果与学校无关联性,但将作为恢复学籍的考核依据。
1.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新生入学前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二)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
1.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新生,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和创业证明材料;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提供《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
3.新生入学前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程序
1.创新创业实践和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家人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材料到录取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学校招生部门和教务处审批签字同意后,申请材料交学籍管理中心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领取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2.应征入伍新生,由征兵部门将保留入学申请材料寄送学校招生部门(也可由学生本人或家人持保留入学申请材料到学校招生部门),学校招生部门审核其入学资格无异议后,转交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由学籍管理中心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征兵部门。
(四)保留入学资格学籍管理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其他原因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以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为准;
2.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长江师范学院恢复入学资格申请表》,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还需提供退伍证明材料,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学生还需提供二级甲等医院康复证明。经二级学院、招生部门和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到学籍管理中心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原录取专业相应学年管理;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如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 休学管理
(一)休学办理条件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创新创业需要休学的;
4.一学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5.因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二)休学申请材料
1.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休学(保留学籍)学生,提供《长江学院休学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因病办理休学学生,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休学申请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证明;
3.因创新创业休学学生,提供《长江师范学院休学申请表》、创新创业规划书;
4.其他原因需办理休学学生,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休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休学办理程序
1.学生持休学申请材料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批签字;
2.持签字同意的休学申请材料,到学籍管理中心办理学籍异动手续,领取休学通知书;
3.学生持休学异动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休学学籍管理
1.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1年,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累计不得超过3年);
2.应征入学学生学校按保留学籍处理,保留期限为退伍后2年;
3.休学学生必须在办理完休学手续后7日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4.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中途不得申请复学;
5.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复学管理
(一)复学办理条件
1.疾病康复且没超过休学期限学生;
2.参军休学且在退役两年期限内;
3.因创新创业休学且没超过休学期限学生。
(二) 复学申请材料
1.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复学申请表》、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2.服役期满申请复学学生,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复学申请表》、退伍证明材料;
3.因创新创业休学学生申请复学,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复学申请表》、创新创业成果材料;
4.因其他原因休学申请复学学生,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复学申请表》、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复学办理程序
1.持复学申请材料到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批签字;
2.持签字同意的复学申请材料到学籍管理中心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领取复学通知书;
3.持复学通知书到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四)复学学籍管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拟复学学期开学前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异动处理备案;
2.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就读,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3.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达到开除学籍或退学条件的,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第六条 降级管理
(一)降级办理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降级处理:
1.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8学分未达24学分的;
2.本人要求降级至下一年级学习的;
(二)降级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降级的,须提供《长江师范学院降级申请表》,须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家长须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同意xxx降级;
2.达到学籍管理规定降级的学生,根据学生成绩考核情况统计形成处理材料。
(三)降级办理程序
1.申请降级学生,降级申请材料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沟通确认,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降级申请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分管处长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管理中心办理异动手续,并领取降级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降级手续;
2.按学校规定应予降级处理的学生,由教务处清理统计学生的不合格课程,经本人和二级学院核对确认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四)降级学籍管理
1.降级文件发文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及时通知学生,学生应在接到降级通知后7天内到下一年级上课;
2.降级学生执行降级后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降级后所在年级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七条 退学管理
(一)退学办理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24学分的;
2.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超过15日的;
6.未经批准连续15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学生违反学习纪律,1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的;
8.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9.本人要求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退学的,需提供《长江师范学院退学申请表》、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家长须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署同意***退学。
2.达到学校学籍管理退学处理条件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报《长江师范学院学生退学处理申报表》、学院就退学事宜与学生家长联系情况记录、二级学院研究学生退学事宜的党政联席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因成绩原因达到学校退学条件的,学校根据学生的成绩情况形成退学处理处理材料。
3.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的,由教务处清理统计学生的不合格课程,经本人和二级学院核对确认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三)退学办理程序
1.申请退学的学生,退学申请材料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沟通确认,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退学申请材料经学校教务处分管处长和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管理中心办理异动手续,并领取退学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2.按学校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告知学生处理决定,填报《长江师范学院退学处理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研究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3.在教务处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发退学处理文件,并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交本人及家长,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参照使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四)退学学籍管理
1.退学学生应于收到《退学决定书》7日内办理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监护人或亲属负责领回;
2.退学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可申请领取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可申请领取学习证明。
3.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4.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长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