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长师教发〔2022〕48号)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2-12-02浏览次数:3377

为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增强教学工作的系统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教师教学工作能力,创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修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师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学校能否培养合格的高质量人才的关键。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根本在于提高我校教师的质量意识,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并优质完成教学任务,充分发挥和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

第二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光荣使命。教师应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应该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应该当好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四条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己任。真心关爱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五条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增强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因材施教,尊重学生个性,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第六条积极探索和实践高等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型人才的成长与培养规律。参加企业实践,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教学基本功。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奋发进取,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身水平。

第七条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从事教学法研究,参与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改革课程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探索工程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法等,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

第八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科研工作,注重实践,勇于创新,以科研促教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课程教学质量。 

第三章  备课

第九条备课是教学过程的起始环节,是教师在课堂讲授之前进行的教学准备工作。备课环节主要包括学情分析、研究教学大纲、钻研教材、搜集教学资料、系统设计教学、拟定教学进度计划、撰写教案讲义、开发课件、准备教具等工作。

第十条认真研究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要选用适用于人才培养目标的优秀教材。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结构合理,内容恰当,科学性较强,体现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二条  分析学生信息。了解授课对象的群体情况,清楚学生的文化基础和已学课程情况,研究学生的知识水平现状。面向全体学生,兼顾个体差异,了解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学习风格及学习动机,掌握学生在学习方面的个体差异,克服教学的片面性和一般化,加强备课的针对性。针对课程教学实施情况,收集学生在学习上的疑点、难点和对教学的意见等,及时修订教学方案。

第十三条  准备教学内容。了解本门上课程与其它课程的相互关系;明确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把握本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清楚与本课程有关的“先修课程”“后续课程”的内容及相关知识点,选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知识与技能的新出版的优秀教材,研究教材知识结构体系,弄清教材的主要章节和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对教学安排做到心中有数;深入挖掘教材中有利于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的潜在因素,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思维。

第十四条  准备教学资料。广泛搜集相关资料,尤其是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充实备课内容,广泛阅读有关教学参考资料,拟定推荐参考书目,针对课程内容,广泛收集典型案例,并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第十五条  撰写教案讲义。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规范格式编写教案讲义,做到教学目的明确,内容安排合理,重点难点突出。

第十六条  教学系统设计。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易混淆、易差错或易疏忽的问题,合理设计教学方式,将讲授与自学、讨论与交流、指导与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教学。根据课程特点积极使用现代信息技术,精心设计开发多媒体课件和教学软件,合理使用互联网技术,主动实施“翻转课堂”等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第十七条  合理规划教学步骤。把握每一堂课程的教学内容,弄清主要问题的逻辑联系,精心构思教学内容,合理安排先后次序,做到深入浅出、讲授系统、条理分明、环环相扣、严谨有序。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合理划分学时,结合讲授内容合理安排课堂教学时间。

第十八条  拟定教学进度计划。注重备课的计划性,对每一章节、每一单元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合理安排理论教学、辅助教学等环节,认真编制学期教学进度计划;教学进度计划表填写规范,并按时上报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课程组)。

第十九条  对于单独设置的习题课和讨论课,教师应编写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与教材相适应的习题集等教学资料。对于附设在理论课中的习题和课堂讨论,也要明确教学要求,纳入授课计划。不可用课堂讲授替代。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  课堂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室等场所进行的讲授类教学活动。教师应按照授课计划规定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注重教学设计,采用灵活教学方式,建立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要注意维护课堂秩序,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课程第一堂课,教师要扼要介绍本门课程教学计划,还应说明本课程的课外作业、测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方面要求及学期成绩评分内容及形式。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贯彻正确的教学思想,明确教学目的。要将教书与育人相结合,注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要将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相结合,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要将传授知识和发展智力、培养能力相结合;要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注重因材施教,分层指导。

第二十三条    教师须加强考勤,加强课堂教学纪律管理,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系和学校教务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提前到达教室,关闭通讯工具及其他与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检查教学设备,作好课前准备工作。教师应进入课堂要衣着得体,衣冠整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言谈得体,举止文明。无特殊情况,教师一律站立授课。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讲授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教学节奏缓急分明;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要着重讲思路、概念的引入,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可根据需要介绍和评价本学科本课程各学术流派的观点,引导学生正确吸取最新研究成果,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但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偏离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积极使用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的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要支持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尊重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在讨论课中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有效地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及各种教学手段,努力做到课堂教学生动活泼,不断提高授课质量。

第二十九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任课教师主动采取不同方式与学生沟通,以便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满意率。

第三十条  为了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和督促学生的学习,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可分为书面作业和阅读作业;作业分量适宜,难度适当,符合大纲要求。作业要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完成的时间。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基础课作业原则上应全部批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可适当减少批改量,但不低于三分之一。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记载,以便有针对性地改进教学。

第三十一条    教师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可针对个别学生安排课外指导活动,其主要内容有: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帮助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也可进行集体指导。课外指导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三章  命题、监考与阅卷

第三十二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定位起重要的导向作用。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形式可有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验操作、技术技能演示等多种。以课堂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理工科实验课和艺术、体育类专业术科课,可采用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等方式进行,也可采用理论部分的笔试与技能部分的操作性或演示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式及方法的改革。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课程负责人初审,报院(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命题应当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的要求。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内容、能力培养以及相关的教学目标层次要求为依据,并要求做到考试内容和考试题型的权重分布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基本一致。在一般的闭卷笔试中,有关考查较高能力层次题型的分值应占有较大比例,培养和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应用能力。

(一)命题教师应当命出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两套考题及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每套试卷的总分一般为100分;AB两套考题的重复率不超过30%

(二)试题的题型主要包括选择题(含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问答题、计算题、作图题、综合分析题(包括案例分析题)等。

第三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按时到达指定考场,严格按《长江师范学院教学考试监考工作规范》要求监考。

第三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课程考核纪律,确保课程考核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结束后要认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考场记录表》,并如实记录本场考试的情况,有违纪作弊情况要收集好所有证据。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试评卷工作应尽可能采取集中评阅,有条件的宜采取流水阅卷。阅卷评分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提高或降低,不得擅自更改。参加阅卷评分的教师在正式评卷前应进行试评,使每个阅卷教师能够恰当、熟练地掌握评分标准。阅卷评分、记分、合分必须严谨、仔细,杜绝得分登录出错或加减计算出错。

第三十九条    人工阅卷基本要求

()一律用红墨水钢笔或红芯圆珠笔评阅记分,评卷人员不得用其它颜色笔迹进行评卷。

()评卷时用阿拉伯数字记分,记分要准确、工整,同一门课程同一次考试评卷的记分方式前后必须始终一致。

()大题得分必须登记在题首得分栏内,同时将各大题得分一一登记在卷首得分栏内,并由该大题评分人签字负责。合分人对合计总分负责。

()计算分数时,如果各大题和小题的得分有小数时,保留1位小数,合计全卷总分时作四舍五入处理,只保留整数。总分或大题得分更改,必须由更改人签字负责。

第四十条  成绩评定。成绩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束考试、阶段测试和平时成绩等。阶段测试有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网上互动、出勤情况等。成绩记录应不少于4次,其中:理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3070%;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应适当降低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比重,其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实践性、导论类和讲座类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成绩评定方式。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对本门课程考核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课程考核核试卷分析表》。

第四十二条    阅卷、成绩总评及上网录入成绩一般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课程考试资料交教学秘书。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须通过教师书面说明更改原因,经院(部)院长(主任)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并存档,同时应修改所有应变动的数据。

 

第四章  实验教学

第四十三条    实验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实验教学的组织实施时要安全、规范、科学、精准,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四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含担任实验指导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教学计划,不得随意减少或变更实验项目。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包括理论讲述和预备实验。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并创造条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

第四十六条    实验教学前,指导教师应向学生宣讲实验守则、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重点介绍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技能,并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第四十七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有权令其停止实验。

第四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及管理人员要及时填写《实验(实训、见习)记录》,切断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关好门窗,保证实验室安全。

第四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实验报告或作业,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要按照学生实验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评定学生成绩。

第五十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在课程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提交学生实验课成绩;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在所有的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非单独设实验课的实验)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实验成绩考核

(一)考核办法。采用过程考核和目标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制定包括实验预习、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创新精神等内容组成的实验综合考核标准,并在开课前告知学生。

(二)考核标准。以实际操作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实验考核内容应包含实验预习、实验态度、实验结果、实验操作、创新精神、实验报告(作业或作品)等。各院(部)可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作适当调整。

(三)实验成绩记载。独立开课的实验课,考核成绩即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录在学生成绩单中。非独立开课的实验其实验成绩纳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中。

(四)各院(部)可根据专业实验课程的特点及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成绩评定标准和考核细则。

 

第七章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第五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毕业设计(论文)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独立工作能力具有深远影响,其质量是衡量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须有高度责任心、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所学专业和现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与指导的专业一致或相近,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或行业企业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

第五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主要有选题、开题、撰写指导、查重、评阅、答辩、材料归档等环节。

第五十五条    选题。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能综合反映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选题与本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创新性、可行性、个性化,有适当的深度、难度和广度,选题一般应为师生可参与接触到的领域,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适合学生的专业知识、能力水平。原则上一人一题,需数人共同完成的选题,每名学生须独立完成其中一部分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并独立创作设计或撰写论文。

第五十六条    开题。指导教师根据课题情况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明确完成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计划等。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撰写开题报告,经指导教师审定开题报告后,参加开题答辩会。未通过开题学生,应根据指导小组意见进行整改,经指导教师认可后二次开题答辩。

第五十七条    撰写指导。指导教师以启发引导为主,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和创新精神以及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将学生能力的培养贯穿于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指导教师还要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学生树立严谨的科学研究精神和态度。教师指导每位学生不少于3次,并如实填写指导记录。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格式符合《长江师范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文字规范,字迹清晰,图表整洁,比例适当,计量单位采用国际标准单位。指导教师认真评述中期进展报告,填写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文本查重。指导教师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种类要求,将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提交查重系统查重,毕业论文总重复率不得超过30%,单项引用他人表述的文字复制比不得超过10%

第五十九条    评阅。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分别审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依据《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参考标准》撰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评语,给出建议成绩,成绩合格者具备答辩资格。

第六十条  答辩。答辩小组成员分别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准备答辩时现场提问,每篇设计(论文)提问不少于3个;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充分讨论,依据《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参考标准(答辩委员用)》,填写《长江师范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评语,并给出合议成绩,交学院答辩委员会合议,学院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一条    教师必须接受系及教研室交给的教学、科研、指导实习及毕业论文工作,努力完成工作量。

第六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的时间地点。

第六十三条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条和会议通知等证明)不能按时授课的,应向系主任请假,并填写《长江师范学院调(停)课申请表》报系主任审批,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调、停课。

第六十四条    主讲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在3次(因公除外)以上者,不得参评本学年度进行的教学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院、系或教师个人将给予必要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见《长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教师须遵守课堂教学基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教师应坚定正确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准备充分。教师应在课前备好课,带齐教学资料、教具,调试好多媒体等设施设备,关闭手机或调至静音,不得课前无教学设计,上课后调试设备。

(三)遵纪守时。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迟到、缺课,不得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私自请他人代课或更换上课地点。

(四)着装得体。教师应衣着整洁,遵守实验室等不同教学场所的着装要求,不得穿奇装异服、穿拖鞋进入课堂。

(五)教态大方。教师应站立授课,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得坐着授课,精神颓废、言行轻率。

(六)语言规范。教师应使用普通话授课,音量适宜,不得使用方言授课。

(七)书写规范。教师应结合PPT补充板书,工整清晰,不得潦草或随意简化。

(八)专注课堂。教师应专心授课,上课期间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接待客人,不得无故离开教室或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九)严格管理。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纪律管理,不得放任学生不良行为。

(十)尊重学生。教师应敬畏讲台,尊重每一位学生,不得体罚、辱骂、嘲讽学生,不得歧视后进学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教师对规范的执行,由教研室组织实施,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检查,教务处随时督导和抽查。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