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7年8月31日
长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为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条件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
(二)对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希望提高课程绩点;
(三)其他原因需要重修的。
第二条 重修方式
(一)组班重修:课程重修申请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时,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结合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单独开班方式重修。
(二)跟班重修:
1.直接跟班方式:课程重修申请人数未达到单独开班条件的,且学生申请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修其它课程时间不冲突,必须直接跟班重修;
2.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方式:由于课程时间冲突,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直接跟班重修课程学习者,可申请采取该方式重修。
第三条 重修程序
课程重修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配合完成。重修须严格按时间节点进行办理,逾期不予补办。
(一)每学期教务处在教务处网站发布课程重修通知;
(二)申请重修学生填写重修申请表交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核;
(三)教务处根据重修申请情况会同开课单位进行教学安排;
(四)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参加重修选课;
(五)选课成功学生按时到财务部门缴纳重修费用(重修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凭缴费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后参加重修学习。
第四条 重修教学管理
(一)重修在课程再次开出学期进行,如重修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不再开设时,经学生申请,开课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可修读相近课程代替;
(二)任课教师应在各教学环节中按照同等标准要求重修学生,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三)与学生重修课程有关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第五条 重修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没有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核;
(二)任课教师应根据重修学生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计算总评成绩。采用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方式跟班重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并定期向任课教师汇报自学状况,其完成作业情况和自学状况计入平时成绩;
(三)学生重修成绩据实记入成绩单,重修课程成绩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并重新计算课程绩点;
(四)重修考试与期末正常考试冲突时,须先参加期末正常考试,重修课程可申请缓考。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