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长师院发〔2017〕109号)2019年修订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9-08-08浏览次数:3671




长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各部门: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长江师范学院

                       201797








长江师范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学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和《长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分为转入和转出,转入是指学生从其他高校转到我校学习,转出是指我校学生转到其他高校学习。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受理、审核学生转学申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籍管理中心,负责转学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转学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积极争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应专业在该生生源地同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出:

(一)因患病无法在我校学习。学生须提供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二)确有特殊困难需转出到异地高校学习。特殊困难一般是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我校调研核实。

第六条 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在该生生源地同年高考录取最低分数,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入我校:

(一)因患病无法在录取学校学习。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

(二)确有特殊困难需从异地高校转入到我校学习。特殊困难一般是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由我校调研核实。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该生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章 转学确认程序及受理时限

第八条 转出确认程序

(一)学生填写转学申请表,说明转学理由,经学生父母(监护人)签名同意,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交其所在二级学院,由学院审核后交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核实转学申请材料后,提交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转学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审议;

(三)经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7日;对于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将不同意申请原因告知学生本人,所在二级学院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四)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持转学材料到我校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九条 转入确认程序

(一)学校收到转出学校寄送的转学材料后,学校转学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转学工作专题会议,审议学生转入申请材料;

(二)符合转入条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教务处网站公示7日,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不予确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回复转出学校;

(三)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持转学材料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认真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四)转入程序完成后3个月内,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我校受理时限

(一)转出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提出转学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转入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学期期末起,至下学期开学前止,第一周为网上公示时间。

(二)转学申请审核通过的学生离校(入校)办理时间为签批同意后7日。

第五章信息公开机制

第十二条我校教务处网站发布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我校有关转学文件规定及程序,公示申请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我校转学工作情况。

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航空院校在我校招收飞行员等类别的转学,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