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文件 (长师院发 〔2012〕111号)
长江师范学院 学生等级考试毕业标准规定
为培养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综合、扎实的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继续学习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强的适应性、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现对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等级考试制定如下规定。 一、外语等级考试 (一)非外语专业的本科学生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大学外语(CET)四级考试并达到320分;艺体类、职教师资类、应用技术类、少数民族本科计划类本科学生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大学外语(CET)四级考试并达到255分,也可参加重庆市统一组织的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并达到55分。 (二)专科(高职)学生应参加重庆市统一组织的实用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并达到50分; (三)外语类专业学生应参加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并达到如下标准: 1.英语类专业学生,可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60分,或参加专业英语八级考试并达到50分,或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CET)六级考试并达到425分; 2.日语类专业学生,参加专业日语四级考试并达到60分,或参加专业日语八级考试并达到50分,或参加国际标准日本语能力考试(二级)并达到100分,或参加国际标准日本语能力考试(一级)并达到90分。 二、计算机等级考试 (一)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应参加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并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 (二)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应参加计算机软件水平测试均达到45分, 或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达到三级及其以上,或获得微软、思科、IBM、华为等国际知名IT企业资格认证达初级及其以上。 三、普通话等级考试 师范类专业本专科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语文学科相关专业要求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播音主持类专业学生应参加普通话测试并达到一级乙等水平; 四、写字能力测试 师范类专业本专科学生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写字能力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中等(五级)水平。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